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15-05-20 点击数:



浙江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外院办〔2015〕40号



浙江外国语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各学院:

《浙江外国语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校行政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外国语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浙江外国语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以及《浙江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并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中起点和专科起点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及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毕业前通过校学位外语考试或其他类别的外语等级考试。

其他类别的外语等级考试指:非英语专业为省学位外语考试、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及以上、日语能力测试二级及以上;英语专业为省第二外语三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日语能力测试二级及以上。学位申请者在入学前5周年内及毕业前参加上述各类外语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凭等级证书或相应成绩证明可免考校学位外语。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的申请:

(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二)在学习期间,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在学习期间,累计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到五门次以上或主要课程达到四门次以上,专科起点的本科班补考课程达到三门次以上。

(四)学位论文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不及格者。

(五)作结业处理者。

(六)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各学院向继续教育学院推荐。

(二)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向校学位办公室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学位申请者的相关材料。

(三)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初审名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于每次毕业审定工作结束后在浙江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布,相关考生按要求直接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有关手续,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汇总后统一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五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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