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非学历教育学生退学退费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2-10-14 点击数:

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规范学生退学退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学校学生退学退费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考助学、高技能培训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条 因故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应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退学申请表》。

第三条 学生在提交《浙江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退学申请表》时,应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四条 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根据其实际在校时间,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具体退费标准如下:

(一)已办理注册手续,入学一周以内(含)退学的学生,全额退还学费、住宿费;

(二)入学超过一周退学的学生,按月计,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三)一学年按十个月计算;

(四)退费时间原则上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退学申请表》上学生签字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应附上情况说明,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五条 退费手续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第六条 代管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多退少补。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浙江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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