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的议事决策体制,规范学院日常工作运行机制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加强民主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化,根据学校《二级学院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外党〔2012〕1 号)文件精神以及党委组织部《关于继续教育学院议事决策等事项的说明》要求,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范围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学院发展和改革中由学院行政负责的重要事项。
(二)协调学院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三)重要会议精神的汇报及重要事项的通报。
(四)需研究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关重大事项。
(五)其它事项。
二、议事决策程序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院长根据提议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院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作出说明,必要时再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然后展开讨论。
第五条 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会议主持人作出明确决定。如暂不能作出决定,也应有明确说明。办公室负责对议决结果作记录。
三、附则
第六条 本规则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