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时间:2009-03-01 点击数:

(浙教院[2005]93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习)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本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如遇下一年原专业不招生,应办理转专业手续(必须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允许转专业范围内)或办理转校手续。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等均实行考勤。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六条 学生考勤与请假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考勤由任课老师和班级指定考勤员负责。各学院每月初将上月学生出勤情况汇总公布并报成人教育学院。

(二)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和时间,病假须有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公假须由指派部门的证明。请假批准权限为:两天以内班主任审批;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请假期满后,学生本人应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办理续假手续的办法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七条 对于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生,学院要给予批评教育,同时学校根据累计学时数给予以下相应的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达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达3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1节课作1学时计;

(二)生产劳动、实习、见习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半天2学时计;

(三)迟到、早退三次(或一次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均作缺课1学时计。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教育实习、毕业论文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一)考试课程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期末考试日期一般与普通生同步,特殊情况由成人教育学院另行公布,公共课结束考试一般在停课复习前一周内进行。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必须事先向所在的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与各科补考同时进行,及格即取得相应成绩;不及格则按补考不及格对待。

(三)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安排在毕业离校前进行。若补考成绩及格,则按“补”(或代码*)加补考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课程平时成绩(含作业、课堂表现、到课率、小论文、单元测试及期中测试)和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两部分综合而成。平时成绩可占总成绩的30--50%。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直接参加重修:

1.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需重修。公共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和体育学院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上体育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但需注明“保健体育课”。有关手续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课程免修与重修

第十五条 学校允许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免修某些课程。申请免修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学生,应在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供学习笔记、作业等有关资料,经课程所属学院审核同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参加高年级该课程的课程考试或由学院组织的课程免修考试。考试成绩优良者可获准免修,并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个人成绩册。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与政策教育课、军事理论课、就业指导课、公共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等不属于申请免修范围。

第十七条 学生历年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没有达到退学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无补考、缓考。重修考试应随下一年级开设该课程学期的补考时间进行。第一次重修不及格者,可以再次申请重修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重修:

(一)课程成绩不合格的;

(二)有第十二条所述情况的;

(三)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的;

(四)事先没有申请缓考而未参加考试的。

第十九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跟班重修。若跟班听课时间与其本年级授课时间有冲突,重修者可申请部分免听,经课程开设学院批准后,可不必全程听课而参加课程考试;

(二)自学重修。以学生自修为主,任课教师定期辅导答疑,学生须完成教师布置的所有教学任务,否则不予以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条 需要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经所属学院和课程开设学院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参加重修和重修考试。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必须由学校批准。

(一)学校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1.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2.学生入学后突发某种疾病或意外造成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院医务室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高中起点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起点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2.入学分数低于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3.在校期间已转专业一次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成人教育学院审批;

(二)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

(二)跨学科门类转专业,一律从新转入专业的一年级读起。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拟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在招生入学考试时考试科目及要求不相同的;

(四)应作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制为四至五年,专科起点本科基本学制为二至三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至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相应基本学制规定年限二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休学日期以医院开具证明之日开始计算);

2.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可以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须填写《成教脱产生休学登记表》,经所属学院同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方可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康复,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应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学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学费标准执行,复学前所修课程成绩有效;若原专业无后续年级供复学就读,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相当年级复学就读。无相近专业可复学者,可作转学及自动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一学年不及格课程数达四门及以上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异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在校生学习期间因成绩原因须退学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除外),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提请学校批准可试读一年。试读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并随相应班级进行学籍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无后续年级的跟原年级试读。

第三十五条 试读学生应在学年开学前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试读手续,按学校公布的同专业下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试读学生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试读期间违反学校纪律或试读期满仍达不到学业要求者应予退学。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浙江教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者历年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数,累计未达到四门的,可在离校后一年内回校参加结业重修(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须自己联系进行补做),全部及格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提出申请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者历年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四门的,离校后不再有返校重修、重考、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四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如实行弹性学制,上述有关条款按学校有关弹性学制的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系指浙江教育学院,学院系指专业所属学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 年9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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