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财务管理的通知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时间:2017-02-22 点击数: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财务管理的通知
浙教办计〔2017〕16号
各普通高校:
近些年来,我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迅速,满足社会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成为我省高等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高等学校服务于社会的重要渠道。为规范我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财务管理,促进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加强合同管理。高校对外开展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或办班,除直接面向社会公众个人开设的项目以外,均应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署办学合同。签订的办学合同,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字,明确各方责权利,确定费用分担和收入分配等事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办学合同。
2.严格收费和票据管理。对以学校名义招生的、颁发学校证书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收费,须经财政、物价和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才能收取,并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和票据管理。成人教育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管理;自考助学、技能培训班等非学历教育学费收入,统一使用税务票据,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票据按照招生规模领取,及时结报票款。收费票据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校内各单位不得使用自制或外购的票据收费。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实施前向社会公示。
3.加强财务管理。高校应制定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收入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对成人教育办学过程的监管责任。高校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应科学确定办学成本,并根据办学合同支付联合办学单位费用。高校与合作单位的收入分配及学校内部收入分配政策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办学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学生事务支出,并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绩效工资有关政策执行。财务、资产和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不得私存、私放资金,严禁将资金存入个人银行卡,严禁以任何理由及形式私设“小金库”。对于挤占、挪用、套取办学收入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