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中心考试管理规定 (试行)

作者: 时间:2018-10-24 点击数:


为规范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优良的考风考纪,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级考试或大型类考试应成立校级考试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为考区主任,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工作。考试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主考一般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巡考一般由学院领导和考试中心负责人担任。其它考试在学校分管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试中心承担的考试类型: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A级测试、普通话测试、上海外语口译证书考试、汉语水平考试(HSK)考试等。

第三条 考试中心建立口试专家库和监考教师库(以下统称为监考教师)。监考教师优先从库中选聘并严格执行监考“回避”制度。如库中出现监考教师不足时,酌情从库外聘请相关人员。考点主考和副主考必须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把关工作。

第四条 监考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选聘一般为在职在岗教师。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考试的考点管理。考点按考试委托方的标准设置。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主考对考点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密、考风考纪等负全面责任。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二人,由考区主任聘任。考点下设考务、保密、监察、保卫与医疗等职能组。

第六条 考前培训会议。考前培训开好两个会议,一是考务人员会议,介绍本次考试的组织机构及考务安排情况,明确每个考务人员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二是监考教师考前培训会议,重点强调本次考试的监考流程、试场规则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 试卷保密管理。国家级考试在启封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秘密级材料,其它考试为秘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外泄。提前到达考点的试卷必须存放学校试卷保管室。

第八条 通讯工具管理。国家级考试所有涉及考务人员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试场,未经考试 机构允许不得拍摄考场内情况。其它考试由考试委托方确定。

第九条 突发事件处理。国家级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突发事件,监考教师须按预案要求及时处理,同时第一时间报考点主考,考点必须第一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值班室,同时报当地教育考试 机构。其它考试第一时间报考点主考。详情参照不同考试的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第十条 考试教室安排。一般按标准考场30人安排,特殊情况下可视教室大小及考生人数决定考场人数。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安排。标准考场按2个监考教师配置,考场人数大于标准考场人数时酌情增加监考老师。

第十二条 下列考试考务工作参照具体考试类别的要求进行。

1.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考务人员职责;考务组职责;监察组职责;试卷(盘)保密室保管人员职责;考场监考员职责;流动(场外)监考员职责等各类考试考务人员职责。

2.考生入场原则、考生身份核对及座位安排等。

3.考场规则、考试工作进程、操作程序等。

4.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装袋密封等要求。

5.缺考答题卡或答题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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