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做好考试中心各类考试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保障各类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国家考试、省厅考试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条 学院分管行政工作的院长为考试中心各类考试 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考试中心负责人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考务、监考等相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 试卷到校后,必须有专人负责,清点核查无误后签字接收,立即存放学校保密室。
第四条 保密室钥匙由两人分别保管。凡进入保密室必须有两人以上,不允许单独停留,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五条 试卷存放期间,确保保密室监控24小时经常工作,保卫部门要加强巡逻,必要时派人24小时轮流值班。
第六条 考前将试卷从保密室运至考试现场或考试结束后运回保密室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
第七条 发放试卷前考务人员须对考试科目、试卷袋数量、试卷袋包装情况等进行清点核查。
第八条 监考人员在领取试卷时认真核对,办理试卷交接手续。领取试卷后直达考场,并在规定时间当众开启试卷,清点无误后发放试卷。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回收、清点试卷,并立即送到指定地点,经考务人员核对验收无误后,按要求装订密封试卷、答题卡和试卷袋,交与试卷收取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责任人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