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特聘教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5-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力,进一步规范柔性引才引智工作,实现借智办学,促进校内外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院办学特点及培训等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择优聘用特聘教授。培训中心在项目规划、申报、执行等过程中,应积极聘用一定比例的特聘教授。聘用特聘教授要学科相符、专业对口,聘用方式可灵活多样,切合双方实际,讲求聘用实效。

  

第二章 聘任条件与职责

第三条  特聘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心健康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严谨,关心并愿意为学院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尽心竭力。

第四条  特聘教授应是在教育系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或学者型校长、企业家、政府官员,一般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省内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声誉,与学院需求对口,能为学院发挥参谋顾问作用。

第五条  特聘教授职责: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与介绍,提高学院的社会声誉和在培训领域的知名度;为学院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提出积极建议。指导和帮助学院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项目;策划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培训专项,开设专题课程;为师生举办学术讲座;在扩大学院知名度、促进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第三章  聘任程序与待遇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提出聘用计划,设定工作任务,对拟聘教师的业务能力、学术水平、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收集相关材料。

第七条  各部门与拟聘教师就聘用形式、工作任务、待遇等方面进行初步协商。

第八条  特聘教授一般由所在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学院审批同意,并颁发聘书,一般一年集中两次,特殊情况一人一议。特聘教授聘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若续聘,需重新办理续聘手续。

第九条 培训中心的特聘教授按学院《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暂行办法》、《培训中心岗位配置及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提取课酬、劳务、奖励,平时不享受固定工资、不在学院缴纳社保,其他部门的特聘教授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特聘教授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实行学院分类管理与部门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分责制。各部门要安排落实特聘教授的工作任务,并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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