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若干工作规程

作者: 时间:2018-09-18 点击数: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开展“清廉浙外”建设实施方案》(浙外党〔2018〕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若干工作规程。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涉及需要学院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事先要沟通,形成有关意见或建议,向学院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同意后按会议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并在会前两天提交办公室分发参会人员,参会人员根据议题事先做好调研并在审议时有明确意见。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因故未能完成的,要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三条 对上级指示、批示及相关部门请示报告等,限时办理完毕后,须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并报告分管领导,暂不能办理或不能处理的事项,应书面意见反馈。

第四条 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严格按照督办、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五条 凡参加学校及有关部门组织会议的人员会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并将会议部署的工作要求执行到位。

第六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通过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若执行过程中与决策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无法实施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议。

 

第七条 强化工作前瞻性。部门负责人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学院工作安排,认真安排本部门的工作实施方案,阶段性工作要提前谋划,合理安排,确保高效有序。

第八条 加大内部信息公开力度。信息公开内容为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和院长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学院一周工作内容等及学院认为应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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